热烈庆祝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被评为“苏州市诚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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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讯地址/住址变更(申请人:为投保人)
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或《变更申请书》。

1.投保人应在通讯地址或收费住址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公司以保险合同记载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将视为已送达。

2.投保人通讯地址是本公司与投保人联系的地址,住址即客户的家庭地址。通讯地址/住址的变更应同时提供相应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

3.变更通讯地址/住址不必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合同。

二、姓名、文字变更(申请人:为投保人;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被更正人身份证明、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如果是客户姓或名变更,则需要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1.更正姓名,仅更正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姓名,不得易人。

2.申请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更名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名。

3.凡投保单内容正确而签发的保单内容出现错误、需重新配发的保险合同,号码不变;同时收回原保险合同注销。

三、变更投保人(申请人:投保人。申请时,新、旧投保人、被保险人均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新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新投保人《补充告知问卷》(条款中含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等。

1.被保险人为未成年时,投保人不能变更为其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人员。

2.更改后的投保人身份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

3.投保人变更,不影响本公司在此之前根据保险合同所做的任何给付处理。

4.投保人变更时,应提供新的个人资料、选择保险费付款方式,若选择转帐,则办理授权帐号订立手续并终止原授权帐号。

5.主险变更投保人,健康保险随之进行批改。

6.对条款列有投保人保险责任的险种,一般不得更换投保人。特殊情况下(如夫妻离异、投保人出国、入狱等)的更改,须提供健康告知材料等有关证明,送交公司核保进行个案处理。

7.若有借款,预交、欠交保费等事项,必须进行清偿或另按约定处理,才能更换投保人。

8.更改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更改后投保人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死亡、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死亡证、公安局证明、法院判决书等),在投保人法定继承人放弃该合同权益(如退保权)的前提下,原则上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成为新投保人。

9.投保人更换时,如果保险合同尚有欠款及利息未归还,或存在属于投保人的应领未领款项。保险公司需提请客户做如下处理(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否则保险公司不予办理投保人更换。
(1)办理欠款清偿或应领款项领取手续。
(2)新投保人书面承诺:保险合同项下的一切未偿还欠款及利息由新投保人承接;或投保人书面声明:保险合同项下的投保人应领未领款项归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所有。

四、变更受益人(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投保人申请变更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申请时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尚未发生保险事故前的任意时间内均可以申请。
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

1.受益人更改必须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且客户申请时尚未发生保险事故。

2.受益人为数人时,变更时必须对所有受益人重新确立,并注明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益顺序、受益份额等。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同一顺序的受益份额之和为100%。

3.投保时指定了生存受益人(非被保险人本人),若生存受益人在未开始领取前死亡,被保险人可以另行指定受益人。

4.主险变更受益人,健康保险随之进行批改。

五、减少保险金额(申请人:投保人,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期交费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

1.减保仅指对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作降低之变更,因此保险费仍按原保险合同生效日的费率计算。

2.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状态下,客户在申请复效时同时申请减保,保险公司可以先办理减保再进行复效。

3.保险金额减少部分视作退保处理,若保单有现金价值,则将减保部分的现金价值退还投保人,若无现金 价值,则将减少保额所对应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差额部分退还客户。

4.对约定不允许退保的保险合同,不受理减少保额的申请。

5.已经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已开始领取年金的,不允许办理减保、退保。

6.减少主险保额时,其健康保险保额应符合健康保险核保规定。如有超过,应同时相应减少健康保险保额;减少健康保险保额,要退还减额部分的现金价值(长期险)或未到期保费(短期险)。

7.若含多次增加保额权益的保险合同在申请减保时,投保人可选择减少基本保额部分或增加保额部分,对一次增加保额部分不得部分减少。

六、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申请人:投保人。)

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均可申请办理复效。若超过两年,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提交资料:《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期的交费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有关的补充告知问卷、就诊资料(如果《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的告知栏有疾病告知)等。

1.所有的复效申请件均须转交核保处理。

2.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的时间为保险公司审核同意,且投保人补交欠费的次日。

3.复效件的核保标准及生存调查方法与新单核保相同。

4.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其健康保险也同时无效。

5.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时,一年期健康保险只能解除合同不能恢复合同效力。长期性健康保险虽可以恢复效力,但必须在主险恢复合同效力后才能办理。

6.复效件的体检费用,由客户自行负担。

七、犹豫期解除合同(申请人:投保人)

犹豫期解除合同是指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后十日内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提交资料:保险合同; 首期保险费交费凭证(若为汇交件,则只需提供交费凭证复印件);《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后的十日内。

1.若已报支过体检费,要注意从退费中扣减。

2.犹豫期解除合同,无须打印批单。

3.主险合同解除,其所附的健康保险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予以全额返还。

4.健康保险合同在犹豫期内不能单独解除。

5.犹豫期解除合同的,须收取10元工本费。

6.解除合同申请生效后被保险人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解除合同申请生效前被保险人出险的,保险公司要依合同约定担负保险责任。

八、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人:投保人)

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若为汇交件,只需提供保险费交费凭证复印件);《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申请时间:在10日犹豫期后的保险期间内任一时点(除条款规定不得退保外)。

1.主险合同退保,其所附的健康保险合同应同时办理退保手续。

2.若投保人死亡,退保申请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但要同时出示投保人死亡证明。

3.已领取过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保险合同,不允许办理退保。

九、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1.《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条款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5.《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合同成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认定为是自始无效保险合同的情形(如不具有保险利益、违反告知义务、未经相应人签名认可、投保人年龄超出投保范围等)。

十、解约金金额的确定

1.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解除合同后不退还保险费;如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以退还保险费。解约金给付金额的确定按退保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参见退保一节中的"退保金计算规定"。

2. 投保人补告知,本公司拒保的,要对客户全额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对代理人扣回该笔业务佣金。

3.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若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 确认为责任免除的,解约金给付金额的确定按条款规定执行。计算方法参见退保一节中的"退保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5.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扣除手续费比例严格按条款规定执行。

6.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对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以上的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7.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返还投保人保费,同时依过错责任原则,扣除具体责任方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十一、挂失、补发(申请人:投保人)
提交资料:《保险合同补/换发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污损保险合同(若因污损而补发),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遗失证明)。

1. 保险合同挂失补发,可先以电话等形式口头申请,并须在口头申请后72小时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正式申请补发手续,否则口头挂失将自动解除。

2.挂失补发保险合同,须在受理日七天后进行补发。

3.若客户在挂失的同时申请办理退保,则不必打印新保单,但退保金须在挂失第七日方行给付。

4.发生保险合同质押借款而未还款的合同不能办理挂失补发。

5.客户在保险合同遗失情形下申请其他保全服务时,须先申请办理保险合同补发手续。

6.补/换发保险合同须交付人民币10元工本费,但合同构件或相关的重要凭证补/换发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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